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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准人工智能分享工信部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四)

(十二)公益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不断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提升,中国公益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期。据《2016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统计,2016年中国接收款物捐赠总额为1392.94亿元,占全国GDP的0.19%,同比增长25.65%。其中人均捐赠额为100.74元,较2015年增长23.32%,在金额和增幅上均为历史新高。公益行业快速发展代表着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发展走向健全,有益于解决社会问题,减小贫富差距。

但是,慈善行业存在经常为人诟病低效和贪污腐败问题。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高度可靠且不可篡改,天然适合应用在社会公益场景。公益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如募集明细、捐赠项目、受助人反馈、资金流向等,均可以存放于区块链上,在满足项目参与者隐私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地进行公开公示,方便公众和社会监督,助力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

首先,区块链能够解决公益行业的信任缺失问题。公益行业的运作模式是捐赠者捐助财物到慈善机构,然后由慈善机构对善款进行分配。然而,善款的运作、流向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准确掌握,即便慈善机构会定期披露详细的报告,但仍存在中心化和信任缺失的问题,话语权掌握在慈善机构手中,容易产生造假、贪污腐败等现象。例如,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爆发为中国慈善事业带来巨大信任危机,红十字会至今未能走出信任受损的困境。

区块链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慈善行业中信任缺失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利用区块链追踪资金流转过程,捐赠者能清楚地了解善款的去向、钱是如何被使用的以及是否真正帮助到了需要帮助的人。另外,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使得无论是捐赠方、受赠方、还是慈善机构在区块链上登记相关信息都能够提升公益行业的透明度和三方的可靠性。例如,在扶贫领域,贵阳市政府针对扶贫对象识别不精确、扶贫资金挪用等现象在现有大数据精准帮扶平台基础上建立扶贫区块链应用,利用区块链防篡改的特征对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进行指纹录入和确认,保证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此外,扶贫区块链应用利用智能合约实现扶贫项目与资金的智能匹配,同时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溯源,保证扶贫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实现了对社会扶贫资金的帮扶效果监测与评估。

2016年7月,蚂蚁金服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合作,在支付宝爱心捐赠平台上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慈善项目“听障儿童重获新声”,使得每一笔善款可被全程追踪,公益账户也就变得透明而可信任。截至2018年1月18日,共有2100万支付宝用户向831个公益项目捐赠,捐赠金额3.67亿,捐赠人次2.2亿。

通过区块链溯源技术可帮助贫困人口在平台上售卖产品。买家以向贫困人群买相应的产品的方式增加贫困人群收入,间接达到扶贫效果。区块链技术能够证明这些钱是到了贫困户手中。例如,媒购电商销售扶贫合作社所生产的“怒江乡味”系列木瓜醋,结合区块链技术优势完善品牌定位,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提升品牌的消费者认可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销售收入,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及怒江州地方政府指导支持下,协助带动当地百余贫困户,落实电商脱贫致富。

此外,区块链能够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公益事业效率。例如腾讯区块链落地“公益寻人链”,连接腾讯内外多个寻人平台,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各大公益平台的信息共享,大幅提升寻找走失儿童的协同效率。

(十三)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是电子化的政府机关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处理系统,通过计算机通信、互联网等技术对政府进行电子信息化改造,从而提高政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随着电子政务的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不断积累,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打通对于提升政务管理工作效率显得至关重要。然而,电子政务实现数据共享存在着安全与效率的矛盾。

政务服务平台涉及大量人员、企业的敏感信息,且数据交互共享过程复杂,不仅易出现人为失误,还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或存在内部人员泄密等情况。出于安全原因考虑,数据共享在现实情况下往往难以推进。

区块链技术则为跨级别、跨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提供了安全可信任的环境。区块链允许政府部门对访问方和访问数据进行自主授权,对数据调用行为进行记录、出现数据泄露事件时能够准确追责,大幅降低了电子政务数据共享的安全风险,提高执法效率。

例如,众享比特针对某省级财政厅下辖各地市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共享,针对财政系统应用多,数据交互易出错,传统数据总线成本高,运维压力大等情况,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总线平台,在各下辖地市建设区块链节点组成联盟链体系,各类型应用通过区块链网络完成结构化数据的资源共享;对于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区块链存储其特征值,保证传输过程的安全可靠,且传统总线系统传输成本更低。此外,众享比特开发的株洲市政府区块链敏感数据审计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敏感数据的操作,形成强审计的业务日志,能够根据操作历史行为进行溯源。

再比如,政务链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政府机构、经济数据、金融交易等多个政务领域结合,开发了管理部门机构、智能合约和接口的多级权限管理系统,利用智能合约和智能法律使权限监控系统实现灵活定制,并且可自动跟踪访问权限的转移,从而安全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政务链与广州市南区政府展开区块链政务合作,用于处理政务区块链中不同生态系统的协同流程,实现科学决策、高效指挥,有效提升政务服务管理水平,同时推动政务服务的多部门资源共享,缩短流转办事时间,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

五、区块链产业发展趋势

(一)区块链成为全球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开辟国际竞争新赛

道区块链作为“价值互联网”的重要基础设施,正在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正在成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策源地”。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目前,区块链逐渐成为“价值互联网”的重要基础设施,很多国家都开始积极拥抱区块链技术,开辟国际产业竞争新赛道,抢占新一轮产业创新的制高点,以强化国际竞争力,在区块链这一“新赛道”争取先发优势。根据IBM区块链发展报告数据显示,全球9成的政府正在规划区块链投资,并将在2018年进入实质性阶段。美国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前沿阵地,将区块链上升到“变革性技术”,成立国会区块链决策委员会,不断完善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欧盟努力把欧洲打造成全球发展和投资区块链技术的领先地区,建立“欧盟区块链观测站及论坛”机制,加快研究国际级“区块链标准”,并为区块链项目提供资金,预计到2020年将为区块链项目提供资金金额将高达3.4亿欧元。韩国将区块链上升到国家级战略,全力构建区块链生态系统,推出“I-Korea4.0区块链”战略,计划在物流、能源等核心产业内开展试点项目。

随着全球区块链发展的政策、技术和应用环境不断优化,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加速,各国抢占未来前沿领域技术优势的力度空前加大,国际竞争将更加复杂和激烈。区块链技术带动经济和产业格局的重大调整,将是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力地位的重大转折机遇。

中国区块链行业的技术创新正在经历着一个明显加速的过程,并且在一些相关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较好的区块链产业发展基础,我国拥有广泛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场景。下一阶段,将继续加快公链等价值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积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块链产业生态。

在下一轮国际竞争中,公链等区块链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重要性,特别是服务于民生领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对于保障社会食品药品安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由国家统一监管,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可溯源、信用可有效传递的基础设施,承载一系列社会性的分布式应用,为加快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政府和企业协同效率、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基础。

(二)区块链领域成为创新创业的新热土,技术融合将拓展应用新空间

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价值传输过程中完整性、真实性、唯一性的问题,降低了价值传输的风险,提高了传输的效率,实现了企业协作环节的信息化,这将催生大量创新合作场景,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区块链技术将带动新一轮的创业创新浪潮,无论何种规模的公司,在区块链领域都有创新和突破的机会。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共164家,其中有32家企业正研发或已经上线区块链的项目。随着区块链技术和市场的快速成熟,涉足区块链技术的独角兽公司将会越来越多,逐渐形成清晰的战略思路,制定战略并积极开展投资布局和实验探索,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趋势。

同时,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融合不断拓展技术应用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人工智能的发展要以海量大数据为基础,区块链可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性。二者一旦深度结合,就可以产生更多新的应用,创造安全的智能学习环境,创造具有更高的智能制造和智能管理水平的组织,提供更广泛的智能应用。

物联网的一大问题是安全性难以保障,而安全问题的核心缺陷是缺乏设备之间的相互信任机制,而区块链网络提供了共识机制,可以抵御单点失效等问题。同时,区块链点对点的互联传输数据方式,可以解决计算能力的问题。分布式的计算可以处理数以万计的交易,充分利用分布在不同位置的数据源,以及亿计闲置设备的计算力、存储容量和带宽,用于交易处理,大幅度降低计算和存储的成本。通过信息交换和通信,可以将各物联网设备产生的数据源上传到区块链网络中进行存储和信息共享。另外,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可将每个智能设备编程可以自我维护调节的独立的网络节点,可在实现规定或植入的规则基础上执行与其他节点交换信息或核实身份等功能。区块链使得在链上数据不可篡改,如果仅是单独使用,则无法解决数据可信的问题,但是如果搭配好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上链信息的可信性,确保线下实物准确向线上映射,提升系统总体上的可信性,进而在更多地场景实现落地。

(三)区块链未来三年将在实体经济中广泛落地,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只有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切实改变产业玩法、降低产业成本、提升产业效率、改善产业环境,创新的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中国区块链产业生态发展迅猛,从区块链底层基础架构到细分领域的场景应用,从国家战略到企业实践,区块链技术受到广泛高度关注。随着越来越多地项目实际落地,整个产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应用加速落地的周期。当前,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场景已从金融领域向实体经济领域延伸,覆盖了供应链金融、互助保险、清算和结算、资产交易等金融领域场景,也覆盖了商品溯源、版权保护、电子证据存证、电子政务等非金融领域场景。未来,区块链技术将继续加快在产业场景中的广泛应用,与实体经济产业深度融合,形成一批“产业区块链”项目,将会成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趋势。

未来三年将是传统行业与区块链更紧密融合的时期,随着区块链开始改变市场结构,企业将会关注到商业的变革,带有智能合约技术的新生态系统会被整合到在现有行业中,新型的商业模式和监管服务模式将会涌现,社会企业数量将会大大增加。跨链技术将实现不同区块链之间,甚至区块链和传统IT系统之间的价值流转。结合区块链技术目前的发展速度和现有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的成熟程度,可以预见区块链生态在三年之内将实现广泛落地,与具体产业场景深度相结合,创造出新模式,切实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广泛落地为实体产业“换道超车”直接实现“可信数字化”提供了机遇。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大量交易将由线下转向链上,企业的管理系统和机器设备的联网率也将显著提升,物理空间的实物资产也会被更广泛地映射到网络空间,数字资产将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体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将实现前所未有的深度变革,这将极大地加快我国数字化进程,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四)区块链打造新型平台经济,开启共享经济新时代

平台经济是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创新模式,也是“互联网+”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平台的价值根源来自于平台用户,尤其早期的平台用户贡献了更大的价值。但是,目前平台经济更多地是“分享经济”,而非“共享经济”模式,平台的使用者与平台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望使“分享经济”真正转变为“共享经济”。Token作为一种技术要素,是区块链网络上的价值传输载体,其以流通效率为衡量基准,更深一层则是以影响力为衡量基准。借助Token体系,区块链平台能够将用户对平台或社区的贡献量化并自动结算,给予相应奖励,实现用户与互联网平台所有者共享平台价值的增值。基于区块链的激励模式将推进分享经济向共享经济升级,并且这种新型平台经济也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新型平台经济,即“社群经济”,打破社群发展瓶颈,使得互联网社群组织能够实现向经济组织的转变,形成一批具有独特竞争力的社群经济体。区块链借助分布式账本和智能合约技术大幅降低契约建立和执行的成本,打破信任障碍,实现去中介化,打造真正的共享经济,全面开启共享经济的全新时代。

(五)区块链加速“可信数字化”进程,带动金融“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

目前,实体经济成本高、利润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现象仍然存在,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仍显不足。这个现象背后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之间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体经济能够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支撑金融的投资决策。金融机构准确获取实体企业真实经营信息的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建立信任的过程较为曲折,对中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成本和风险溢价较高。因此,需要建立起确保实体产业经营信息向金融机构准确传递的机制,才能推动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实现脱虚向实。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可信数字化”,进而实现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融合”,则可以有效建立上述机制,解决资金脱实入虚的问题。实物流是指实体经济企业实际运行的情况;信息流是数据和信息;资金流则代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转情况。目前,实物流并没有广泛转化为信息流,原因之一是很多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并没有办法基于业务的数字化转型获得很大的实际收益,反而要承担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风险。所以一些企业业务的数字化转型相对迟滞,实物流向信息流的映射存在不完整、不全面、不系统的情况。金融出现脱实入虚的问题,原因之一也在于信息流不够强大,导致资金流和实物流出现脱节,实物流的准确情况无法传到给资金流,导致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不牢、风险较大。比如,个别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时,可能出现粉饰材料、甚至杜撰历史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很难全面核查信息真实性,风险较大。

基于区块链系统,数据可以被有效地确权,且数据要被多方验证,同时不可篡改,基本上可以较为有效地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实现“可信数字化”,为金融机构投资、贷款提供了大量可靠的基础信息,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风险。

同时,由于“上链”后的数据能够显著提升实体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实体经济会更加积极地推动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实物流向信息流的映射速度、广度和深度将急剧提升,进一步强化可信信息流,急剧拉近资金流和实物流的距离。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的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紧密,资金和实体的“触点”将大大增加,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也将变得多元化。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也将给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手段,有效实现穿透式监管、事中监管。最终,物理世界、数字世界与资金体系的高度连通,实现“三流融合”,进而使得金融和实体经济密不可分,不再出现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的情况,实现脱虚向实的过程。

(六)区块链监管和标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基础继续夯实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程度进一步增加,和产业结合更紧密,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建设完善,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产业区块链项目深入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保障,一些违法违规的项目则将会受到严格监管。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的特性,反而更易于监管接入,获得更加全面实时的监管数据。例如,监管部门可以在链内设一个监管节点,这个监管节点具有全权限,可以查看到账本上的全部数据(其他节点只能经授权看到有关的数据)。但是监管节点也并非可以随意查看数据。如需查看数据,需要得到其他全部或大部分节点的授权。要得到这种授权,实际上要履行一些线下的监管程序,比如发监管函等。这样有力保障了依法监管、依程序监管。利用好区块链系统,可以大大降低穿透式监管成本。

区块链本身的分布式、不可篡改、公开透明等特性可以有效的提升穿透式监管的实施效率。分布式可以使区块链项目方在不同监管机构使用同一套监管规定,也能使不同的监管机构共同享用一个数据账本。不可篡改又保证了数据的可追踪性,使监管能够对历史数据进行调阅,实现监管政策全面覆盖。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将自己的规定写进智能合约,实现智能监管。这对于监管者来说节省成本,对于项目方来说,一个透明、规则明确的监管环境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区块链标准将继续逐步完善,这对构建和完善区块链产业生态,促进区块链技术场景落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区块链标准能够帮助加快各行业对区块链认识趋于一致,形成对于区块链应用的“社会共识”,有效打通应用通道,防范安全风险,加快实现在跨产业的生态系统中实现价值共享,有助于社会级区块链大型生态系统的形成。并激发更多技术创新,降低技术和穿透式监管成本,加快区块链系统的实施。

目前我国区块链标准化工作已经具备良好基础,未来一段时间区块链标准化将进入关键的发展时期,标准研制等工作将加快进程,在基础标准和通用技术标准等方面,将有更多研制成果出现。为我国在国际区块链标准化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打下坚实基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超级账本等区块链相关国际开源项目影响力日益增强,开源社区对技术路线的引领作用有所强化,也可能会形成事实标准,开源的研发环境对于加速技术进步,降低单个公司的研发成本,保障数据标准统一共享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平台。我国程序员和企业与开源社区长期保持了良好的交互,存在较大贡献,体现了我国创新大国的地位。未来,随着我国区块链产业创新水平的不断强化,对于开源社区的支持力度继续提升,增强在区块链发展过程中的贡献度、在区块链领域的权威性以及话语权,推动底层技术加速进步,为区块链技术在更多实体经济场景落地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1:区块链产业法律政策和标准概述

(一)对区块链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

由于区块链技术潜在的巨大应用前景,该技术本身也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无可比拟的价值,因此,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也就成为了保障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区块链的本质可以认为是一种,或者说一类,计算机技术。要考虑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保护就应该将其抽象为计算机技术,进而探讨具体的保护措施。

首先,计算机技术的保护必然涉及到的一个方面即是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中的专利权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依据其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区块链专利总数已经领先全球。也就是说,我国领域内对于区块链技术保护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发明人对其所有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而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法的制定已经是十年前,即2008年完成的。因此其中难免有不适应当前实践中区块链技术保护的部分。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指出:发明的保护范围要以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人未对技术的内容做出明确的列举式的权利保护要求的话,就可能产生合法权益丧失法律保护的可能性。然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应用场景极广的底层技术,要对其可能潜在的一切权利保护内容都做出列举式的说明的话,具有一定的困难,可能会增加专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不利于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如果考虑以专利的形式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就必然要求了我国专利法依据现有的实践做出一定的调整或有效的解释,从而能够实现对区块链技术最为全面且有效的保护。

其次,可以考虑对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一般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某项区块链技术被发明后,并未经权利人公之于众或在应用过程中无法为他人反向破解而获得等情况下,即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而对其进行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并未有针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现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零散的分布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未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尽管我国《民法总则》明确的将“商业秘密”纳入了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但是系统的法律保护却仍然缺位。因此,如果要考虑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以商业秘密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就迫在眉睫了。

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刑法保护。刑法的后置法、保障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对各类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的规制都应当是置于最后的,即当其他法律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保护,无法使得被破坏的法益恢复原状时,则由刑法补位发挥作用。若区块链技术被作为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模式进行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保护效果,产生了严重侵害区块链技术所有人权益的情况时,刑法则可以以考虑以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实现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

(二)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

智能合约无须中间媒介即可在合同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是一种基于算法的自动执行的合约。智能合约以效率性为突出优点,区块链技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透明性并保护当事人隐私。智能合约由计算机预设,相较于人的订约,智能合约中语言误解的几率更低。Werback Kevin and Cornell Nicolas在“Contracts ExMachina”一文中提到,现代合同法以客观标准评价要约承诺,以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或权利外观为基点,所以智能合约也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致,应当视为一种合同。

梅臻、康雅丽发表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的《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法律思考》一文指出,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金晶发表于《欧洲研究》2017年第6期的《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一文认为,自动执行构成智能合约和其他电子协议的区别在于,人可以从外部干预电子合同的执行,但是,智能合约的完整执行过程具有不可变更性,一旦订立智能合约,机器的独立执行就不可撤回。智能合约无须法律执行,从封闭的自执行角度而言,智能合约类似“完全合同”,这与传统合同法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相悖。

智能合约的订立难以套用传统的要约承诺机制,但可以考虑适用以履行行为订约规则。换言之,一旦满足预定要件,合同自动执行,合同自执行之时订立。在顺利执行的情形下,智能合约极具效率,但一旦出现不履行情形,智能合约能否继续执行,能否进行外部决策并施加干预,则成为技术难点,需要在计算机代码设计时嵌入相应的外部干预程序。除了封闭自执行特性之外。区块链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当事人具有匿名性,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对方。在匿名情形下,难以依据传统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违约问题,甚至作为自执行系统,智能合约并无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中止,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合同救济体系。鉴于智能合约完全摒弃了合同救济、合同争议的法律执行、合同语言的解释、合同不完整性等经典理论或规则,智能合约或许名不符实,智能合约并非真正的合同,将之理解为协议的一套履行机制或执行程序,更符合事实,也更能解决相关争议。

结合智能合约实操步骤,我们认为任何一项智能合约的签署,合同当事人均需要在智能合约架构设计前协商,并由计算机专家将主要合同架构转换为代码并设计算法,待到条件触发自动执行,也即合同履行成本从执行转移到了交易架构的设计环节。智能合约架构设计执行的内容其实就合同当事人人员的合意,对一执行事项,便不能再认为是合同本身,其实质只是关于合同的一道不可变更的程序与计算机指令而已。它让合同履行实现自治,一旦启动就会执行整个过程,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干预智能合约最显著的技术特征为自动执行性。其次,智能合约无需法院、仲裁机构等中间方督促合约的执行,也不会因为合约双方对合约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而需解释条款内容,其具有自足性和稳定性。自足性使合约的执行既无需法律规则的规制,又无需执行机构的介入,排除了跨境交易中各国法律、语言、政治经济政策的差异,便捷跨境交易。稳定性排除了不可预见地解释合约条款对执行合约的影响,因为对传统合同条款的解释会受到人们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的影响,而能被计算机识别的程序语言相较于文字语言更为清晰和稳定。除上述便利之外,智能合约背后关于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等法学理论并无太多突破与创新[21]。

(三)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类代币的产生和比特币类似,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得以发展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衍生产物。但是由于代币发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有关规制而制止。

(四)区块链行业标准

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法律政策规范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区块链技术有关的技术标准的规范的制定。一方面,它有助于确定统一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促进其标准化进程,从而促进区块链技术在不同行业的具体应用形成统一而完善的技术前提。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对区块链技术在法律政策层面规范要求,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区块链技术被“滥用”“错用”的可能性,减少区块链技术运用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构成违法犯罪情况的几率。标准的制定,历来是各个行业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标准化的过程不仅是产业自身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不断吸引新的参与方共同扩展行业前景,推动行业发展的过程。因此,区块链这一创新的技术的标准的制定,对于区块链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想稳健的推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创新发展,保证我国区块链产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区块链标准的完善、加速制定自然成为了关键所在。

国内的区块链标准化工作早在2016年便开始布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国内区块链领域的优势企业,于201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论坛下设标准工作组,先后研制并发布了《区块链参考架构》和《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标准研制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2017年12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研制的国内首个区块链领域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参考架构》(计划编号:20173824-T-469)正式立项,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区块链标准化的步伐。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技术发展快、市场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团体标准,这为加快完善我国区块链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的标准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2月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于数据中心联盟成立了可信区块链工作组,起草了可信区块链标准规范。该标准针对联盟链和私有链,定义了57个参数,成了一套技术信息披露与验证机制,以规范市场上各种区块链技术产品的信息披露。可信测试标准体系包含三部分:第一,区块链的参考框架。包括区块链的定义,组成部分,专业名词释义(共识、交易、密钥等)。第二,可信区块链。该体系构建了14个维度指标,验证区块链运行的有效性,帮助建立市场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第三,测试标准。该体系定义了57个检查点,逐项来验证上述14个维度。

附件2:与区块链产业相关的国家政策节选

1:区块链产业主要国家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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